共青团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校共青团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方案,确保决策符合学校共青团工作实际。
(二)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讨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体现和反映师生需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决策应于法有据,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决策行为。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坚决杜绝议而不决。
第三条 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共青团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校团委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活动及经费的审批、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大型演出设备租赁等事项;
(五)团学干部推荐、任免,先进评选,共青团工作考核等事项;
(六)学校共青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突发事件以及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八)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上条第(三)(四)款由校团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上条其余条款均由校团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第五条 议事决策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慎重决策。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听取指导意见。
第六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或校团委负责专项工作的部长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提议人提前准备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材料等。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校团委书记主持,提议人就所提议题作出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书记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当与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80%时,可召开会议进行议题讨论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当赞成票数原则上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特殊情况下,经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也可按照简单多数原则通过。
(六)作出决定。书记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事项,由书记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事项,由负责科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书记审定,由书记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作出再次审议决定,按程序重新审议;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也可将审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七)形成纪要。决策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 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书记视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向与会人员通报。
第八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发扬民主,敢于负责,充分发挥共青团委员会集体决策的作用。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领导班子应尊重与会人员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领导班子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条 集体议事形成的决议要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坚决杜绝决而不行的现象。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的,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执行情况应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共青团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