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含学校内设院和职能部门,下同)所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行政处分以及其他涉及学生依法享有权益的有关决定有异议而要求复查、复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已被学校录取,即将或正在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须坚持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须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 9-11 人,由不参与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 1 名,监察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团委的负责人各 1 名,学校法律顾问 1 名,教师代表 1-2 名,学生代表 1-3 名组成。教师代表由非申诉人所在学院(部)从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从非申诉人所在学院(部)的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干部中推荐产生。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委员中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负责根据第六条之规定确定委员人选。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团委,秘书由校团委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参与处理申诉事项;
(二)认定学生逾期提出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 诉
第十条 学生就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确有不可抗拒因素贻误申诉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后的 10 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学生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主体不当;
(二)学生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所基于的事实不清楚;
(三)学生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
(四)学生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程序不当;
(五)学生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量纪不当;
(六)有证据证明导致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行为的。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诉时,学生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其复印件、影印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班级、有效通讯
方式等必要情况;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须是第十一条中所列举的至少一项);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书是否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具备申诉资格且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秘书处须在收到申诉书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受理申诉,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对于具备资格但申诉书不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待申诉人补正后再通知受理申诉。申诉人超过补正期限未提交申诉书的,视为放弃申诉。对于不具申诉资格的,秘书处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处理的需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就申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依据、及程序等书面说明材料。上述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报请主席认定)外,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有权利查阅。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集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进而形成处理意见。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重大申诉事项的,要听取申诉人和有关方面现场陈述、质证、答辩。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到会委员人数不能少于 7 人;
(二)申诉人认为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尤其他们原因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诉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有关委员是否回避;
(三)上款规定也适用于记录、翻译、鉴定等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说明申诉事项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就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听取申诉人和有关方面现场陈述、质证、答辩;
(三)讨论;
(四)到会委员进行不记名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委员必须明确是否支持申诉人的主张,不得弃权。当支持申诉主张人数未能超过反对的人数时,委员会须作出维持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决议。如申诉委员会在复查中发现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有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记录要经委员、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15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结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建议学校改变原决定的处理意见;
(二)做出决定的理由;
(三)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进一步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秘书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起 15 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西安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西理学〔2014〕15 号)自 2017年 9 月 1 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秘书处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经2017年西安理工大学第6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